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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投资性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

第三条 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揭示风险,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流程、岗位职责、内控措施等内容,并定期评估和更新。

第六条 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应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推荐适合的产品类型。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投资报告等。

第三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第十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向投资者详细介绍产品的特点、风险及收益情况,不得夸大宣传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将销售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解决投资者的合理诉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时,应及时告知相关投资者,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透明的理财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希望各商业银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我国理财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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