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省内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确保农村居民饮用水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供水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章 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 供水单位需配备必要的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确保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安全饮用标准。同时,要加强对这些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对于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如自然灾害或污染事故等,供水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下级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供水单位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供水单位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
第九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直至问题解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全面提升江西省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饮用水服务。同时,也希望通过此办法的执行,进一步增强供水单位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质量,共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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